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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对于中频炉炼钢,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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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对于中频炉炼钢,应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21-03-01 作者: 点击:

刘勇昌    


原来“小作坊”式的中频炉生产的“地条钢”,是公认的伪劣产品,应予以取缔。然而,现在随着一些小企业扩大了炉容,上了连铸机和连轧机,“小作坊”变成了中频炉钢厂。对这种产能,是应该用行政手段一律去除,还是应该运用法律法规办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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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中频炉炼钢?

中频炉炼钢,是利用中频磁场涡流熔化废钢,经连铸机和连轧机,生产钢材的工艺,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已不是昔日的“地条钢”。据有关机构调研,我国现有中频炉钢厂约70家,产能在1亿吨左右,实际产量波动很大。今年2月初,由于建筑钢材市场低迷,加上进口铁矿石价格下跌,高炉-转炉工艺成本降低,中频炉钢厂失去竞争力,几乎全部停产;但到7月份,随着建筑钢材需求增长,铁矿石价格上涨,中频炉钢厂产量快速上升,达到年产钢5000万吨的水平,预计中频炉钢厂今年产量在4000万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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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频炉炼钢与转炉、电炉炼钢相比,最重要的差别是不能吹氧造渣,因而不能去除钢水中的磷、硫等有害元素,特别是不能降低磷含量,生产出来的钢材极易脆断。这种钢材只能满足“强度”要求,不能满足“韧性”要求,只可用于填海用水泥块、公路用水泥隔离墩、蔬菜大棚用支架等,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广泛用于建筑领域。


哪些标准不宜用于中频炉炼钢?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政府依法用行政手段去除中频炉炼钢产能,主要应体现在按照环境保护、能源消耗、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进行处理。笔者现就这几个方面的可行性做简要分析:

一是环保方面。中频炉炼钢不吹氧、不造渣,排放的烟尘和污染物比转炉、电炉要少,对环境污染程度相对较轻,因此不宜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指标要求作为去除中频炉炼钢产能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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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能耗方面。以主要生产环节的消耗指标,折合成吨钢能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吨钢)做比较:中频炉炼钢吨钢电耗为600千瓦时~700千瓦时,折合能耗(每千瓦时电折合0.404千克标煤)为242千克~282千克标煤。电炉生产企业考虑到钢材质量等因素,吨钢普遍需要加入700千克~800千克比较纯净的热铁水,吨钢电耗由500千瓦时左右降为150千瓦时~200千瓦时,折合标煤60千克~80千克;但铁水是载能体,按吨铁耗能460千克标煤计算,吨钢加入700千克~800千克铁水,相当于耗能322千克~368千克标煤,二者合计吨钢能耗为382千克~448千克标煤,高于中频炉。因此,不宜把能耗作为去除中频炉产能的主要依据。

三是质量方面。我国建筑钢材多数是通过流通环节进入建筑领域的,钢材的供给与需求是按国家标准执行的。而国家标准覆盖面很宽,涵盖了最低用途和最低档次的钢材,对钢的质量和性能要求较低,特别是对磷、硫含量的要求范围很宽,上限均为0.045%,而且对有利于提高钢材性能的锰、硅等含量不设下限,即按照现有标准,建筑钢材产品可以不加合金。这是一般中频炉可以达到的标准。但这种钢材的韧性很差,极易脆断,不宜大面积用于建筑领域,特别不适合用于中高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

因此,按钢材用途不同,分类制订和完善建筑用钢质量标准,严格限制中频炉钢材进入建筑领域,是去除其产能最重要的法规依据。


如何依法管控中频炉产能?

笔者认为,要加强对中频炉钢厂产能这一处于“灰色”地带的产能的管理和控制,在政策层面应该从加强对中频炉炼钢企业的管理、细化建筑用钢质量标准、加强有效资产的重组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一是将中频炉炼钢企业由“地下”转入“地上”,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根据中频炉炼钢企业产品质量档次和用途范围,可按照“禁止使用”“允许使用”原则进行分类,并以法律法规管理起来。我们预计,按现有中频炉炼钢企业的钢材质量状况,绝大部分中频炉产能将进入“禁止使用”行列;少数选用优质废钢的企业,可能进入有限的低档市场。笔者建议,在今后5年,将中频炉产能纳入去产能总体安排,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并进行公布、考核。

二是按用途分类,细化建筑用钢质量标准。笔者建议,在现行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细化质量标准,作为处置中频炉炼钢产能的法规。可以考虑以磷、硫等有害元素含量为主要标志并设立标准,例如可按3种类型划分使用范围:

Ⅰ类:磷、硫含量不超过0.045%,用于非人类居住使用的一般设施(如蔬菜大棚、畜栏、填海用水泥块等)和非地震区的低层房屋建筑。

Ⅱ类:磷、硫含量不超过0.03%,用于中高层建筑和一般性基础设施。

Ⅲ类:磷、硫含量不超过0.02%,用于高层建筑和重要基础设施。

三是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笔者建议,去除中频炉产能后,政府鼓励企业将连铸机、轧机和其他有效资产与其他优势企业联合重组,并在产能置换、能耗和环保指标调剂、跨地区税收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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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频炉,透热炉,熔炼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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